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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香港)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》簡要說明

2011年9月2日

注 意 :
此 網 頁 以 文 字 盡 量 簡 要 說 明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》 的 重 點 以 供 參 考 。 此 外 , 網 頁 內 的 內 容 亦 沒 有 全 面 描 述 條 例 下 的 釋 義 和 規 定 。 有 關 詳 細 的 釋 義 和 規 定 , 請 參 照 條 例 、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和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的 內 容 。

條 例 的 目 的

條 例 將 藉 著 以 下 的 方 案 達 致 推 動 提 升 香 港 的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的 其 目 :

  • 為 訂 明 建 築 物 強 制 實 施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;

   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為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訂 定 最 低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及 規 定 , 涵 蓋 空 調 裝 置 、 電 力 裝 置 、 照 明 裝 置 和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裝 置 。

  • 商 業 建 築 物 和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部 分 須 根 據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強 制 實 施 能 源 審 核 。

   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為 4 類 主 要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訂 定 最 低 能 源 審 核 技 術 規 定 , 涵 蓋 空 調 裝 置 、 電 力 裝 置 、 照 明 裝 置 和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裝 置 。

條 例 的 主 要 規 定

遵 行 規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[ 條 例 的 第 2 部 分 ]

  • 此 規 定 適 用 於 在 條 例 的 第 2 部 分 生 效 後 ( 即 2012 年 9 月 21 日 後 ) 才 獲 取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或 其 它 相 關 部 門 為 該 建 築 物 的 上 蓋 建 築 簽 發 「 建 築 工 程 展 開 同 意 書 」 的 「 訂 明 建 築 物 」 ( 有 關 名 單 ,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附 表 1 ) 。
  • 在 設 計 階 段 ( 上 述 建 築 工 程 展 開 同 意 書 簽 發 後 的 2 個 月 內 ) , 訂 明 建 築 物 的 發 展 者 必 須 :
    •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(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資 格 及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紀 錄 冊 ) , 表 明 已 按 照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( 當 時 最 新 的 版 本 ) 內 的 指 明 標 準 及 規 定 , 將 適 當 的 設 計 納 入 該 建 築 物 的 規 劃 及 設 計 中 ; 和
    • 提 交 「 首 階 段 聲 明 」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, 聲 明 就 有 關 擬 建 的 建 築 物 作 出 次 階 段 聲 明 之 時 或 之 前 由 發 展 者 在 該 建 築 物 內 提 供 的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, 均 按 照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內 的 指 明 標 及 規 定 設 計 , 並 會 按 照 該 等 標 準 及 規 定 裝 設 及 完 成 。
  • 在 佔 用 准 許 階 段 ( 「 佔 用 准 許 」 發 出 後 的 4 個 月 內 ) , 該 建 築 物 的 發 展 者 必 須 :
    •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, 表 明 在 作 出 聲 明 之 時 或 之 前 由 發 展 者 在 該 建 築 物 內 提 供 的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, 均 按 照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內 的 指 明 標 及 規 定 設 計 、 裝 設 及 完 成 ; 和
    • 提 交 「 次 階 段 聲 明 」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, 聲 明 在 作 出 聲 明 之 時 或 之 前 由 發 展 者 在 有 關 建 築 物 內 提 供 的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, 均 已 按 照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( 守 則 的 版 本 應 是 「 首 階 段 聲 明 」 中 所 採 用 的 版 本 ) 內 的 指 明 標 及 規 定 設 計 、 裝 設 及 完 成 , 以 申 請 「 遵 行 規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。
  • 往 後 的 每 10 年 , 建 築 物 的 擁 有 人 必 須 :
    •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建 築 物 內 的 4 類 主 要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( 不 須 包 括 服 務 個 別 單 位 的 裝 置 ) 的 設 計 ( 並 非 當 時 的 表 現 狀 況 ) 維 持 不 低 於 就 該 建 築 物 發 出 首 份 「 遵 行 規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中 所 採 用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 準 ( 如 「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」 已 就 該 建 築 物 內 某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發 出 , 該 裝 置 的 設 計 亦 須 維 持 不 低 於 就 該 建 築 物 發 出 最 新 的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中 採 用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 準 ) ; 和
    • 提 交 續 領 「 遵 行 規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的 申 請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。
  •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和 個 別 單 位 的 負 責 人 ( 通 常 為 業 主 或 租 客 ) , 於 日 常 操 作 時 必 須 :
    • 將 裝 置 的 設 計 維 持 不 低 於 就 該 建 築 物 發 出 首 份 「 遵 行 規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中 所 採 用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 準 ( 即 當 裝 置 需 要 維 修 、 更 換 或 加 裝 , 其 設 計 標 準 亦 須 符 合 該 版 本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) ; 和
    • 如 「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」 已 就 該 建 築 物 內 某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發 出 , 該 裝 置 的 設 計 亦 須 維 持 不 低 於 就 該 建 築 物 發 出 最 新 的 「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」 中 所 採 用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 準 ( 即 當 裝 置 需 要 維 修 、 更 換 或 加 裝 , 其 設 計 標 準 亦 須 符 合 該 版 本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) 。

遵 行 規 定 表 格 [ 條 例 的 第 3 部 分 ]

  • 此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訂 明 建 築 物 內 的 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」 ( 有 關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的 範 圍 ,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附 表 3 ) 。
  • 訂 明 建 築 物 內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和 個 別 單 位 或 公 用 地 方 的 負 責 人 ( 通 常 是 業 主 或 租 客 ) , 在 完 成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的 2 個 月 內 必 須 :
    •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於 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」 時 所 更 換 或 加 裝 的 裝 置 符 合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內 的 指 明 標 及 規 定 ; 並
    • 向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取 得 為 該 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」 所 簽 發 的 「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」 ( 該 表 格 日 後 毋 須 績 領 ) 。
  •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和 個 別 單 位 或 公 用 地 方 的 負 責 人 , 在 往 後 的 日 常 操 作 必 須 將 已 更 換 或 加 裝 的 裝 置 的 設 計 維 持 不 低 於 就 該 裝 置 發 出 的 「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」 中 採 用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 準 ( 即 當 裝 置 需 要 維 修 或 更 換 , 其 設 計 標 準 亦 須 符 合 該 版 本 的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) 。

能 源 審 核 [ 條 例 的 第 4 部 分 ]

  • 此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商 業 建 築 物 和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部 分 ( 下 統 稱 為 商 業 建 築 物 ) 。
  • 商 業 建 築 物 的 擁 有 人 每 10 年 必 須 :
    •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為 建 築 物 內 4 類 主 要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( 不 包 括 只 服 務 個 別 單 位 的 裝 置 ) ; 並
    • 取 得 由 該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簽 發 的 「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」 和 「 能 源 審 核 報 告 」 ( 「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」 將 會 在 《 建 築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刋 憲 後 刋 載 於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網 頁 ) 。
  • 擁 有 人 須 在 建 築 物 的 主 要 入 口 的 顯 眼 位 置 , 展 示 有 效 的 「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」 。

(本文轉自 香港機電工程署 官方網站 http://www.emsd.gov.hk/emsd/chi/pee/mibec_beeo_brfac.shtml